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5-04-22点击数: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14〕81号)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原《四川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了《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
《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2009年印发的《四川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自行废止。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014年12月

一、综合类(39项)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1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令

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2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无违法所得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2

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令

第80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7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轻,数量较少,积极整改,无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颁发证书在10人以上,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3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38号令

第56条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38号令

第5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5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1号令

第30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通过教材审定机构审定,情节较轻

由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通过教材审定机构审定,情节较重

由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禁止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6

义务教育学校有违法行为之一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第59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二)义务教育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

(三)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课;

(五)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

(九)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

(十)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十一)未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学年少于十日和二十日;

(十二)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订购、使用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

有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7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违法行为之一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第60条   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有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8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视其情况,或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办学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所发毕(结)业证书不予承认。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但达到设置标准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审批手续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等职业技术学校,达不到基本设置标准,有违法所得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学校情节严重,已发毕(结)业证,造成经济损失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宣布不予承认证书,没收非法所得

 

9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第40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应视情况给予限期充实、整顿、停止招生直至停办的处理。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黄牌警告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限期整顿,仍不符合要求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红牌警告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限期整顿,2次以上整改,仍达不到要求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宣布停办

 

10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滥发毕(结)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以办学为名骗取钱财、非法谋利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第41条  滥发毕(结)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责令收回,并由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以办学为名骗取钱财、非法谋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滥发毕(结)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以办学为名非法谋利,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部门责令收回证书,没收非法所得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滥发毕(结)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以办学为名非法谋利,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部门责令整改限期,收回证书,没收非法所得,

 

以办学为名骗取钱财、非法谋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部门责令收回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取缔,并移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11

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情节较轻,具备办园条件

由所在辖区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整改不力

由所在辖区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情节轻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

由所在辖区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

 

12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

 

13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

 

14

单位或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节较重,造成伤害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500元以下的罚款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15

单位或个人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情节较重,造成伤害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5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单位或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金额较小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金额较大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500元以下的罚款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金额较大,影响恶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单位或个人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

设备的,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情节较重,影响较小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人给予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18

单位或个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较重,影响较小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人给予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19

单位或个人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影响轻微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影响较小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影响较大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0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18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5]5号

第8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符合申办条件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的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不符合申办条件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不符合申办条件,情节严重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21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18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5]5号

第19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违规有偿服务,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违规有偿服务,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违规有偿服务,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22

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冠以“中国”字样。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从事经营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18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5]5号

第20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冠以“中国”字样或从事违规经营活动,情节较经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违法冠以’中国”字样或从事违规经营活动,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违法冠以”中国”字样或从事违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23

教育网站和网校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18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5]5号

第18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24

教育网站和网校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18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5]5号

第18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25

教育网站和网校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18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5]5号

第18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三)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26

教育网站和网校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煽动暴力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18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5]5号

第18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四)煽动暴力;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煽动暴力,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煽动暴力,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煽动暴力,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27

教育网站和网校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18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5]5号

第18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28

教育网站和网校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18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5]5号

第18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六)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29

教育网站和网校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18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5]5号

第18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30

教育网站和网校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计算机病毒;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18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5]5号

第18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八)计算机病毒;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制作、发布、传播计算机病毒,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制作、发布、传播计算机病毒,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计制作、发布、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恶劣,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31

教育网站和网校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5]5号

第18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18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法制作、发布、传播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32

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10号令

第36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情节较轻,积极改正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情节较重

在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情节严重

在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处以100至200元的罚款

 

33

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

第47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34

普通话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16号令

 

第24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情节较轻

由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报省语委办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的处理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测试工作人员泄露测试试题,情节较重

 

由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报省语委办解除聘任,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

 

35

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

第7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没有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36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

第11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学位授予单位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37

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8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20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9

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令第10号

第27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二、民办教育类(25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40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

 

62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在规定期限内(15日)整改不力,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拒不改正,影响恶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1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

 

62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在规定期限内(15日)整改不力,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拒不改正,影响恶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42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

 

62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渠道济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在规定期限内(15日)整改不力,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拒不改正,影响恶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43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

 

62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在规定期限内(15日)整改不力,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拒不改正,影响恶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44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

62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16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积极整改,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整改不力,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45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

 

62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46

民办学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

 

62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予以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7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62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1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立即改正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的罚款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10万元的罚款

 

48

社会组织与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

 

64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15日)改正并停止招生,达到法定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的,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规定筹设期内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9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情节较轻,积极整改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整改不力,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50

民办学校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第47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违反规定,有第47条情形之一,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情节较轻,积极整改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违反规定,有第47条情形之一,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整改不力,情节较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违反规定,有第47条情形之一,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51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情节较轻,积极整改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渠道济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情节较重,整改不力,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52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情节较轻,积极整改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情节较重,整改不力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53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较轻,积极整改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较重,整改不力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54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50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没有向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15日)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虚假,有较大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蓄意造假,违法所得巨大,情节严重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55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51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62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较轻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较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56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51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62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较轻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较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严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57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51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

62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较轻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较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严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58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51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

 

62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情节较轻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情节较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情节严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59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51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62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较轻,积极改正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较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60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51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62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情节较轻,积极改正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情节较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情节严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61

民办高校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

30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

56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民办高校资产不按期过户,但积极整改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民办高校资产不按期过户,整改不力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1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

 

民办高校资产不按期过户,拒不办理过户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2万元罚款,暂停招生

 

62

民办高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

30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

56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民办高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民办高校连续1年出现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现象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1万元罚款

 

民办高校连续2年出现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现象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2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

 

民办高校连续3年出现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现象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并给予3万元罚款,暂停招生

 

63

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

30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

56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三)年检不合格的;

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积极整改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民办高校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1万元罚款并减少招生计划

 

民办高校连续3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2万元罚款,暂停招生

 

64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

56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积极改正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整改不力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1万元罚款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拒不改正,影响较大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2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拒不改正,影响恶劣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3万元罚款 暂停招生的处罚

 

 

 

三、中外合作办学类(11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65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372号令

 

第51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在(50人)以内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至3万元罚款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在(100人)以内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4至6万元罚款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在(100人)以上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至10万元罚款

66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372号令

 

第52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在50人以内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至3万元罚款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在100人以内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至6万元罚款

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在100人以上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至10万元罚款

受到以上处罚仍拒不停止招生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67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372号令

 

第53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在限期(15日)改正期满仍未改正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在限期改正期满后拒不改正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至2倍的罚款

68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372号令

 

第56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经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责令限期整顿后逾期不整顿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吊销办学许可证

69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372号令

 

第5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没有造成后果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在10万元以下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在10—20万元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8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在20万元以上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70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号令

 

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较小,没有造成后果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在1万元以下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在2万元以下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的罚款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在3万元以上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1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号令

 

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数额较小,没有造成后果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数额在1万元以下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数额在2万元以下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数额在3万元以上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72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号令

 

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不积极改正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情节较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的罚款

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73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号令

 

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不积极改正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情节较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74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号令

 

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数额较小,没有造成后果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数额在1万元以下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数额在2万元以下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的罚款

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数额在3万元以上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75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号令

 

第58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

 

第80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轻,数量较少,积极整改,无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颁发证书在10人以上,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四、国家教育考试类(17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76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

79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1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查实,有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经查实,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77

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有违纪行为之一的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4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5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9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78

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有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4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6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9条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79

经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4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7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9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80

考生及其他人员有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第8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10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有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宣布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81

组织团伙作弊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4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组织团伙作弊,视情节轻重

由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参加自考的延迟1-3年毕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组织团伙作弊,情节特别严重

由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参加自考的延迟1-3年毕业

8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4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视情节轻重

由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参加自考的延迟1-3年毕业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情节严重

由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参加自考的延迟1-3年毕业

8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4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视情节轻重

由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参加自考的延迟1-3年毕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情节严重

由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参加自考的延迟3年毕业

84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4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中被查出,视情节轻重

由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参加自考的延迟1-3年毕业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中被查出,情节严重

由教育考试机构宣布暂停参加该项考试3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参加自考的延迟3年毕业

85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者入学资格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4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1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者入学资格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86

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4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5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87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4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5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有作弊现象

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作弊现象严重

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3年

88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违规情形之一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令

 第6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情节较轻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情节较重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情节较重,影响较大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

89

高校在招生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

第7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高校在招生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90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

第8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91

考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

第11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考生有违法违规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取消报考资格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考生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入学前发现的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取消入学资格

考生有违法违规行为,入学后发现的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考生有违法违规行为,毕业后发现的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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